《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全文
房屋登记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 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是指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程序。其主要内容和意义如下: 核心目的: 确立和保护房屋产权。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定公示方式,可以确定房屋的权属关系,避免产权纠纷的发生。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如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总则 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总则核心内容立法目的与依据细则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
《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和一般规定两部分:总则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房屋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查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信息显示,关于农村房屋过户的政策,包括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房屋的,房屋覆盖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一并转让等,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
对于宅基地的面积,意见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确定和实施宅基地面积标准。审批宅基地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同时,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申请条件。
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四)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2008年建设部第168令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是由建设部于2008年1月22日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通过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开始实施时间为2008年7月1日的部门法规《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已于2019年9月6日废止(废止文号000013338/2019-00328)。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旨在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己盖的房子,能办理房产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房屋登记办法》于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中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条文释义
1、《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释义如下:第七条释义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详细解读:本条是房屋登记一般程序的概括性规定。
2、房屋登记办法释义为了规范房屋的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的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的权益,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法》、《村镇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要旨】立法目的以及依据【释义】本条是根据《办法》的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依据的规定。
3、条文解读: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废止替代法律
法律分析: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是有效的,没有废止就继续有效,但是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准,后面还有一个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细则》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
住建厅对房屋登记规定的解读主要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房屋登记办法的废止 《房屋登记办法》曾是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的重要部门规章,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然而,该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废止,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取代了分散登记制度。
根据《全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房屋登记办法废止。现行不动产登记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注重依托“一张网”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房屋登记办法是1986年公布的法律,对房屋登记、服务机构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发布与施行:该办法是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01年8月15日起施行。废止:自2008年7月1日起,该办法被《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废止。
2008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1、《房屋登记办法》于2008年1月22日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9月6日废止。该办法共七章九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总则:明确制定目的是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权益。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职责,房屋登记由所在地机构办理,登记簿是权利根据,登记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
2、《房屋登记办法》是由建设部于2008年1月22日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制定目的: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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